HNPR—2018—16013
湘建科〔2018〕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下放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附件1),深入推进“放管服”,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管理,现将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及其标识评价机构初审和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推荐管理两项权限下放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择优推荐评价机构。各地要按照建科〔2017〕238号文件中《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要求,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报送我厅,经我厅核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统一编号并公布,有效期两年。经公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可在当地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连续两年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州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经我厅评估核定,可申请开展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符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6〕105号)规定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
二、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在加快推荐本地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基础上,尽快明确工作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快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组建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委员会,并报省厅确定。对没有完成上述工作的市州,不得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加强标识日常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认定程序》(附件2)开展绿色建筑评价认定工作,对核定的绿色建筑进行公示,统一呈报我厅编号、登记、公告后,方可发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并按照建办科〔2015〕5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开展本辖区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
联系人:黄 婕
电 话:0731—88950238 传 真:0731—88950078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湖南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3日